業務簡介
1.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。
2.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、債券、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,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。
3.委托收款在同城、異地均可以使用。
4.委托收款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,分郵寄和電報兩種,由收款人選用。
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
1.表明“委托收款”的字樣;
2.確定的金額;
3.付款人名稱;
4.收款人名稱;
5.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;
6.委托日期;
7.收款人簽章。
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,銀行不予受理
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,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;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,委托收款憑證 必 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;未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,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。欠缺記載的,銀行不予受理。
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
1.在同城范圍內,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或根據國務院的規定,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。
2.收取公用事業費,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。
3.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,並經開戶銀行同意,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。
對公委托收款業務辦理流程:
1.委托: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。
2.付款: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,審查無誤辦理付款。
1)銀行為付款人的,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。
2)以單位為付款人的,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,按照有關辦法規定,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,並簽收。
3)付款人應於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。
4)按照有關辦法規定,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,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,銀行應於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,將款項劃給收款人。
5)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債務證明,應通知銀行於債務證明的到期日付款。付款人未於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,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債務證明到期之前的,銀行應於債務證明到期日將款項劃給收款人。
6)銀行在辦理劃款時,付款人存款帳戶不足支付的,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。按照有關辦法規定,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,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項通知書郵寄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。
7)拒絕付款。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,對收款人委托收款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,可以辦理拒絕付款。
① 銀行為付款人的,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、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,轉交收款人。
② 以單位為付款人的,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,持有債務證明的,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。銀行拒絕證明、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並寄給被委托銀行,轉交收款人。